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分部工程验收
1.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2.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4.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1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5.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E。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单位工程验收
1.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2.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4.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F。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合同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G。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阶段验收
1.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2.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I。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质量和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2.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机关报告。质量和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
3.项目法人应在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
4.根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和项目具体情况,项目法人应负责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见附录P。
5.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质量和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组成。工程投资方可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