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防洪保护对象是指受到洪(潮)水威胁需要进行防洪保护的对象。
防护对象可以是某一具体的对象,如工矿企业、铁路、公路、火电厂等,从广义上理解也可以是包含了多个防护对象的某一区域,即防洪保护区。
防洪保护区是洪(潮)水泛滥可能淹及且需要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区域。
依据防洪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的)第二十九条规定,“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按照这一定义,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已经确定。该标准是要根据不同量级洪水淹没的范围、人口、耕地等指标确定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故本标准将防洪保护区定义为“洪(潮)水泛滥可能淹及且需要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区域”。这样的定义既保持了与防洪法定义的一致性,也较好地满足了本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