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项目及项目区概况审查
应包括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施工组织、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施工进度和自然概况等。
审查时,应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内容及组成应与立项文件和所处阶段的主体设计文件一致。
2.项目平面布置与坚向布置内容与深度应能满足推算土石方数量,布设防洪排水、边坡防护等措施的要求。
3.项目有依托工程时,应明确依托工程相关内容及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4.工程占地应明确占地性质、类型和数量,..占地应复核相关部门的意见。工程占地应符合节约用地和减少扰动的要求。
5.涉及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的,应明确规模、安置方式、建设内容等,落实水土保持责任。
6.涉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等的,应明确相对位置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二、关于水土保持评价审查
应包括项目选址(线)、建设方案与布局、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料场设置、弃渣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等。
审查时应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1.项目选址(线)应避让水上 流失主要预防保护区和主要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方案中应提出优化方案,减少工程占地和土石方数量,截排水与拦挡措施工程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提高,提高植物措施标准,布设雨洪集蓄与沉沙设施等具体措施。
2.工程布局与建设方案应符合绿色设计要求,主体设计应开展减少工程扰动面积和土石方数量的相关工作,工程建设推荐方案应经过水土保持论证。水土保持方案中应反映论证结论并从水土保持角度提出;
3.工程占地中..占地应符合所属行业的规定,临时占地应既满足施工条件又能满足减少扰动的要求。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黑土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并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4.土石方挖填数量计算应准确,土石方流向应合理可行。土石方应得到利用,对同时存在弃方和借方的项目,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借方来源、弃方去向应明确,合法合规且可行。弃渣应开展综合利用调查,综合利用方案应明确可行。
5.应开展表土资源调查,其成果应包含土壤类型、项目占地范围内表层土厚度、可剥离范围及面积等,并应与实际相符。表土堆存位置及占地面积应明确可行,能够满足项目施工的要求。表土保护措施应完整有效。后期利用方向应明确可行,表土回覆应满足土地复耕和植被恢复的要求。
6.涉及取土场的,取土场位置应明确,应对选址进行充分论证,禁止在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场;涉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等的,需提供相应资料。
取土场应开展前期调查,调查的各要素信息(地形、类型、储量、面积、剥采比、无用层厚度及方量、汇水情况、排水情况、周边影响范围内重要基础设施空间分布、占地类型、道路分布等)应准确,成果应能满足防护工程布设的标准要求。防护措施应可行,应充分考虑表土及无用料等的临时堆放、处置与防护。后期恢复方向应明确可行,应符合城镇、景区等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景观相互协调。
7.涉及弃渣场的,弃渣场位置应明确,应对选址进行充分论证,禁止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设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涉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等的,需提供相关资料弃渣应优先考虑综合利用,弃渣场设置应满足水土保持要求,在技术经济上合理可行。弃渣场上游汇水面积和流量大时应进行选址论证。弃渣场应开展相应的调查,4级及以上弃渣场应进行勘察,调查与勘察成果应能够支撑弃渣场选址。弃渣堆置方案应符合规范要求,弃渣场要素信息(位置、面积、类型、地质条件、汇水情况、容量、弃渣量、坡比、周边敏感目标空间关系等)应准确。恢复方向应明确可行,符合当地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8.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并能满足减少地表扰动和土石方挖填数量的要求
三、关于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目标审查
应包括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目标等。
审查时,应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1.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根据项目组成、建设内容合理确定,方案应提供完整准确的防治责任范围矢量图,满足监管的要求。
2.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和指标值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区水土保持敏感程度和水土流失影响程度分区确定,防治标准等级与防治指标值确定应准确,当涉及防治指标值调整时,依据应充分合理。
四、关于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审查
应包括水土流失量预测和水土流失危害分析等。
审查时,应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1.参数计算与选取应合理准确。
2.预测结论应合理,指导性意见应具有针对性,能够指导水土流失防治与水土保持监测。
五、关于水土保持措施布设审查
应包括措施总体布局、分区措施布设、施工要求等
审查时,应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1.措施总体布局应结合区域水土流失及项目建设特点,因地制宜布设综合防治措施体系,满足对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和不同行业的特殊规定。
2.防治措施体系应做到时空全覆盖、防治责任范围内外的有效衔接,并应考虑与周边环境、生态景观和后期利用方向的协调。
3.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应明确工程级别与设计标准,并符合标准要求。截排水工程的水文及水力计算应准确,拦挡工程和截排水工程类型、型式、结构等应科学合理;土地整治措施应满足后期恢复的要求。
4.水土保持植物措施应明确植物措施级别与设计标准,并符合标准要求。针对不同立地条件和功能要求,应提出适宜的树草种和植物配置模式。
6.水土保持临时措施应明确布设位置、面积,超过一个生长季的项目应考虑植物措施。
7.弃渣场级别确定应合理准确,措施等级与防洪标准符合标准要求,措施体系布置应合理;拦挡工程、截排水及顺接工程等应结合地形地质条件布设,工程型式、结构等应合理可行,弃渣场和拦挡工程的稳定性结论明确可靠。坡地型和沟道型弃渣场应进行相应的水文计算。
8.开展典型措施布设的,典型措施应具有代表性,工程参数选取依据充分,计算过程科学合理,防治措施工程量计算准确。
9.取土场、道路等边坡防护应优先考虑生态防护型式,方案中应采取防止边坡溜渣的针对性措施。
六、关于水土保持监测审查
应包括监测范围和时段、内容和方法、点位布设、实施条件和成果等。
审查时,应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1.应明确监测范围,合理确定监测时段,监测内容应该明确,方法、频次、点位布设应符合实际并能满足标准要求。
2.监测成果应能满足指导施工和监管要求。
3.对3级及以上弃渣场应采取视频监控。
免责声明: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管理员删除